一、历史发展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也是唯一一个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一)成立与意义
1、成立
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同年6月26日,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宪章生效,自此,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关,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成立于1946年1月13日,《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在和平受到威胁时随时举行会议。
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一个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
联合国安理会官方语言为英语、汉语、阿拉伯语、俄语、西班牙语、法语。
2、意义
根据《宪章》赋予的权利,安理会以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等方式积极处理热点问题和专题性问题。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让各国家安全得到保障。
(二)组成国家
1、常任理事国
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安理会有11个理事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美利坚合众国、苏联(后由俄罗斯联邦继承)5个常任理事国和6个非常任理事国。1963年,第1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增加4个非常任理事国。从1965年开始,安理会成员增至15个。
2、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得连任,每年改选五个。《宪章》规定,选举非常任理事国应考虑各国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1963年,联合国大会决议规定非常任国席位分配如下:亚洲和非洲5席、拉美2席、东欧1席、西欧及其他国家2席。
2022年非常任理事国为:挪威、阿联酋、阿尔巴尼亚、巴西、加蓬、加纳、印度、爱尔兰、肯尼亚、墨西哥。
(三)组织机构
1、安理会主席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主席一职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每一轮主席的任期为一个月。
2、附属机构
(1)委员会
·反恐怖主义和不扩散委员会
反恐委员会致力于加强联合国会员国预防境内外和各区域的恐怖主义行为的能力。该委员会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建立的。可针对各种发生的恐怖事件发表决议并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同时呼吁各国加强合作并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公约。该委员会为各国反恐技术援助提供便利。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包括安理会的15个理事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并经安理会成员协商产生。
·军事参谋团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设机构之一。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根据宪章,设立这一机构,目的是就维护和平的军事需要问题,供安理会支配的军队问题,军备管制以及可能的裁军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
·制裁委员会(特设)
根据《宪章》第七章,安全理事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措施形式不一,可以是不涉及使用武力的经济和(或)其他制裁,也可以是国际军事行动。目的是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迫使该国或该实体遵守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目标。因此,制裁是安全理事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和平受到威胁、外交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安理会实行强制性制裁,作为强制执行规定的工具。
·常设和特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定期设立委员会,由安理会各成员国代表组成,通常在总部开会,以协助安理会的工作。常设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通常为处理接纳新会员国等程序问题而设立。特设委员会的设立有时间限制,处理具体问题。特设委员会按所涉及的区域排列,再根据相关地区或次区域,按时间顺序列出,最新设立的委员会排在最前。
(2)维持和平特派团
维持和平行动由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组成,致力于提供安保、政治和早期建设和平支持。维持和平行动具有灵活性,维持和平特派团过去20年来曾以多种组合部署维和行动。如今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要维持和平与安全,还要协助开展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并协助恢复法治。
(3)政治特派团和办事处
政治特派团是在冲突周期各个阶段开展工作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序列的一部分。在一些情况下,和平谈判阶段由政治事务部领导的政治特派团在和平协议签署之后,会被维持和平特派团所取代。在另一些情况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则由监督长期建设和平工作的政治特派团所取代。
(4)国际法庭
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成立于1946年,位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作出裁决。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其他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3、咨询机构
(1)建设和平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于2005年12月20日授权建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建设和平委员会是一个联合国政府间咨询机构,旨在支持冲突后国家的和平进程。建设和平委员会在汇聚所有相关的行为体,包括国际捐助者、国际金融机构、国家政府和部队派遣国;调集资源;就冲突后建设和平与恢复综合战略提出咨询和建议,并适当指出任何威胁、破坏和平的差距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二、宗旨原则和主要职能
(一)宗旨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代表全体会员国意志行事。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性行动的机构,其决议对各国均有约束力。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首要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如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相关维和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
(二)主要职能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为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提供建议;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三)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规定了安全理事会议事的步骤及需遵守的规则。《暂行议事规则》共十一章(六十一条)及一个附录。《联合国宪章》第三十条规定,安理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1946年,安理会通过了其《暂行议事规则》(S/96)。《暂行议事规则》经历了几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2年(S/96/Rev.7)。
三、全球行动
(一)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为和平而生,为和平而存,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途经。维和行动是维持和平行动(Peacekeeping Operations)的简称,联合国出版的《蓝盔——联合国维持和平回顾》将其定义为“由联合国实施的旨在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和平与安全,由军事人员参加但没有强制力的一种行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三项基本原则包括:第一,同意原则,即维和行动必须得到主要冲突当事方的同意才可部署。若未获得此类同意,维和行动就有可能造成冲突;第二,中立原则,即联合国维和人员必须来自与冲突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不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第三,非自卫或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维和行动可在获得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的目的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力。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部署必须征得当事国或当事方的同意,其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与安理会决定。安理会的授权是维和特派团开展行动的依据和指南,是决定维和行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安理会通过决议来确定维和行动的授权、规模、总的目标和时间框架,常任理事国可对维和行动的任何决定行使否决权。同时,安理会不间断地监督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工作,包括通过秘书长提交的定期报告和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具体工作情况,并且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时,投票决定是否延修改或终止特派团任务。安理会附属机构中与常规维和相关的主要有联合国军事参谋团、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以及建设和平委员会。
联合国维和行动始于1948年,当时安理会授权向中东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其任务是监督以色列和阿拉伯邻邦之间《停战协定》的实施。1948年到1988年间,联合国开展了13次维和行动,被称为传统的维和行动或第一代的维和行动。冷战结束后,维和行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从传统的监督停火和脱离接触,扩大到预防性部署、人道主义救援等复合型维和。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安理会基于对冲突动因的理解和当事国需求的变化,在非洲部署了一系列拥有广泛授权的维和特派团,为消除冲突根源、增强当事国韧性、实现持久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建设和平
冷战结束后的维和行动面临着一些困境,约半数国家在维和行动结束5年内再次陷入冲突。维和行动的目的是为解决冲突创造条件,但若要实现持久和平,必须在维和之外寻找引发冲突的根源并予以解决。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于2005年12月20日分别通过第60/180号决议和第1645号决议,授权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应对在国际和平重建方面缺乏战略规划及一致性的问题。有关决议同时授权设立建设和平基金(Peacebuilding Fund—PBF)和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Peacebuilding Supporting Office—PBSO),以上三个机构共同构成了联合国建设和平体系。建设和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一)为冲突后建设和平及重建提出综合战略;(二)帮助确保早期重建活动和中长期可持续财政投入的可预见性筹资;(三)提高国际社会对冲突后重建的关注;(四)研究制定最佳范例,处理需要在政治、安全、人道主义和发展等行为方之间开展广泛协调的问题。
作为对和平事业提供支持的政府间咨询机构,建设和平委员会是国际社会在广泛和平议程中的重要能力补充。自成立以来建设和平委员会已参与到布隆迪、塞拉利昂、几内亚比绍、中非共和国、利比里亚等国家的和平建设活动中。由于其所处的关键地位以及与安理会的密切联系,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和平重建进程未来可能在战略性战略性、前瞻性、协调一致性方面有所增强。
(三)反恐问题
冷战结束以来,恐怖主义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全球公共安全重大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已多次采取强制行动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如1992年,安理会通过决议,断定利比亚涉嫌包庇洛克比空难的恐怖分子并对利比亚采取经济制裁、断绝航空交通的强制行动。2000年,安理会要求塔利班政府交出本·拉登并加大对阿富汗的经济制裁。“9·11”事件之后,安理会一致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郑重宣告“恐怖主义是21世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最严重的威胁”。该决议还设立了由安理会所有15个理事国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以监督各国对安理会有关反恐决议的执行情况。2004年,安理会成立了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旨在向反恐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等。
安理会打击恐怖主义的主要措施包括:通过有关反恐决议;谴责恐怖主义事件及其肇事者、组织者、资助者和支持者;向各国施加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的义务,并将有关恐怖主义行为视为对国际和平威胁,由此对有关国家、个人和实体采取制裁等非武力措施乃至军事打击行动。随着新兴技术对全球安全构成的威胁日益增加,2022年反恐委员会特别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旨在促使会员国致力于预防并打击数字形式的恐怖活动,特别是基于无人机、社交媒体的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线上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