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发展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也是唯一一个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一)成立与意义
1、成立
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同年6月26日,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宪章生效,自此,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关,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成立于1946年1月13日,《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在和平受到威胁时随时举行会议。
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一个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
联合国安理会官方语言为英语、汉语、阿拉伯语、俄语、西班牙语、法语。
2、意义
根据《宪章》赋予的权利,安理会以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等方式积极处理热点问题和专题性问题。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让各国家安全得到保障。
(二)组成国家
1、常任理事国
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安理会有11个理事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美利坚合众国、苏联(后由俄罗斯联邦继承)5个常任理事国和6个非常任理事国。1963年,第1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增加4个非常任理事国。从1965年开始,安理会成员增至15个。
2、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得连任,每年改选五个。《宪章》规定,选举非常任理事国应考虑各国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1963年,联合国大会决议规定非常任国席位分配如下:亚洲和非洲5席、拉美2席、东欧1席、西欧及其他国家2席。
2022年非常任理事国为:挪威、阿联酋、阿尔巴尼亚、巴西、加蓬、加纳、印度、爱尔兰、肯尼亚、墨西哥。
(三)组织机构
1、安理会主席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主席一职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每一轮主席的任期为一个月。
2、附属机构
(1)委员会
·反恐怖主义和不扩散委员会
反恐委员会致力于加强联合国会员国预防境内外和各区域的恐怖主义行为的能力。该委员会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建立的。可针对各种发生的恐怖事件发表决议并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同时呼吁各国加强合作并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公约。该委员会为各国反恐技术援助提供便利。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包括安理会的15个理事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并经安理会成员协商产生。
·军事参谋团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设机构之一。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根据宪章,设立这一机构,目的是就维护和平的军事需要问题,供安理会支配的军队问题,军备管制以及可能的裁军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
·制裁委员会(特设)
根据《宪章》第七章,安全理事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措施形式不一,可以是不涉及使用武力的经济和(或)其他制裁,也可以是国际军事行动。目的是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迫使该国或该实体遵守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目标。因此,制裁是安全理事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和平受到威胁、外交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安理会实行强制性制裁,作为强制执行规定的工具。
·常设和特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定期设立委员会,由安理会各成员国代表组成,通常在总部开会,以协助安理会的工作。常设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通常为处理接纳新会员国等程序问题而设立。特设委员会的设立有时间限制,处理具体问题。特设委员会按所涉及的区域排列,再根据相关地区或次区域,按时间顺序列出,最新设立的委员会排在最前。
(2)维持和平特派团
维持和平行动由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组成,致力于提供安保、政治和早期建设和平支持。维持和平行动具有灵活性,维持和平特派团过去20年来曾以多种组合部署维和行动。如今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要维持和平与安全,还要协助开展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并协助恢复法治。
(3)政治特派团和办事处
政治特派团是在冲突周期各个阶段开展工作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序列的一部分。在一些情况下,和平谈判阶段由政治事务部领导的政治特派团在和平协议签署之后,会被维持和平特派团所取代。在另一些情况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则由监督长期建设和平工作的政治特派团所取代。
(4)国际法庭
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成立于1946年,位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作出裁决。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其他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3、咨询机构
(1)建设和平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于2005年12月20日授权建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建设和平委员会是一个联合国政府间咨询机构,旨在支持冲突后国家的和平进程。建设和平委员会在汇聚所有相关的行为体,包括国际捐助者、国际金融机构、国家政府和部队派遣国;调集资源;就冲突后建设和平与恢复综合战略提出咨询和建议,并适当指出任何威胁、破坏和平的差距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二、宗旨原则和主要职能
(一)宗旨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代表全体会员国意志行事。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性行动的机构,其决议对各国均有约束力。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首要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如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相关维和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
(二)主要职能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为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提供建议;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三)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规定了安全理事会议事的步骤及需遵守的规则。《暂行议事规则》共十一章(六十一条)及一个附录。《联合国宪章》第三十条规定,安理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1946年,安理会通过了其《暂行议事规则》(S/96)。《暂行议事规则》经历了几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2年(S/96/Rev.7)。
三、全球行动
(一)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为和平而生,为和平而存,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途经。维和行动是维持和平行动(Peacekeeping Operations)的简称,联合国出版的《蓝盔——联合国维持和平回顾》将其定义为“由联合国实施的旨在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和平与安全,由军事人员参加但没有强制力的一种行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三项基本原则包括:第一,同意原则,即维和行动必须得到主要冲突当事方的同意才可部署。若未获得此类同意,维和行动就有可能造成冲突;第二,中立原则,即联合国维和人员必须来自与冲突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不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第三,非自卫或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维和行动可在获得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的目的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力。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部署必须征得当事国或当事方的同意,其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与安理会决定。安理会的授权是维和特派团开展行动的依据和指南,是决定维和行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安理会通过决议来确定维和行动的授权、规模、总的目标和时间框架,常任理事国可对维和行动的任何决定行使否决权。同时,安理会不间断地监督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工作,包括通过秘书长提交的定期报告和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具体工作情况,并且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时,投票决定是否延修改或终止特派团任务。安理会附属机构中与常规维和相关的主要有联合国军事参谋团、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以及建设和平委员会。
联合国维和行动始于1948年,当时安理会授权向中东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其任务是监督以色列和阿拉伯邻邦之间《停战协定》的实施。1948年到1988年间,联合国开展了13次维和行动,被称为传统的维和行动或第一代的维和行动。冷战结束后,维和行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从传统的监督停火和脱离接触,扩大到预防性部署、人道主义救援等复合型维和。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安理会基于对冲突动因的理解和当事国需求的变化,在非洲部署了一系列拥有广泛授权的维和特派团,为消除冲突根源、增强当事国韧性、实现持久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建设和平
冷战结束后的维和行动面临着一些困境,约半数国家在维和行动结束5年内再次陷入冲突。维和行动的目的是为解决冲突创造条件,但若要实现持久和平,必须在维和之外寻找引发冲突的根源并予以解决。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于2005年12月20日分别通过第60/180号决议和第1645号决议,授权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应对在国际和平重建方面缺乏战略规划及一致性的问题。有关决议同时授权设立建设和平基金(Peacebuilding Fund—PBF)和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Peacebuilding Supporting Office—PBSO),以上三个机构共同构成了联合国建设和平体系。建设和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一)为冲突后建设和平及重建提出综合战略;(二)帮助确保早期重建活动和中长期可持续财政投入的可预见性筹资;(三)提高国际社会对冲突后重建的关注;(四)研究制定最佳范例,处理需要在政治、安全、人道主义和发展等行为方之间开展广泛协调的问题。
作为对和平事业提供支持的政府间咨询机构,建设和平委员会是国际社会在广泛和平议程中的重要能力补充。自成立以来建设和平委员会已参与到布隆迪、塞拉利昂、几内亚比绍、中非共和国、利比里亚等国家的和平建设活动中。由于其所处的关键地位以及与安理会的密切联系,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和平重建进程未来可能在战略性战略性、前瞻性、协调一致性方面有所增强。
(三)反恐问题
冷战结束以来,恐怖主义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全球公共安全重大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已多次采取强制行动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如1992年,安理会通过决议,断定利比亚涉嫌包庇洛克比空难的恐怖分子并对利比亚采取经济制裁、断绝航空交通的强制行动。2000年,安理会要求塔利班政府交出本·拉登并加大对阿富汗的经济制裁。“9·11”事件之后,安理会一致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郑重宣告“恐怖主义是21世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最严重的威胁”。该决议还设立了由安理会所有15个理事国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以监督各国对安理会有关反恐决议的执行情况。2004年,安理会成立了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旨在向反恐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等。
安理会打击恐怖主义的主要措施包括:通过有关反恐决议;谴责恐怖主义事件及其肇事者、组织者、资助者和支持者;向各国施加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的义务,并将有关恐怖主义行为视为对国际和平威胁,由此对有关国家、个人和实体采取制裁等非武力措施乃至军事打击行动。随着新兴技术对全球安全构成的威胁日益增加,2022年反恐委员会特别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旨在促使会员国致力于预防并打击数字形式的恐怖活动,特别是基于无人机、社交媒体的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线上融资。
四、中国同联合国的关系
(一)维护国际和平和地区安全
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方积极参加安理会各项议题审议活动,支持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积极作用。中国积极参与朝鲜半岛、伊朗、阿富汗、缅甸、巴以、叙利亚、利比亚、苏丹、南苏丹等重大地区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不断探索和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的解决之道。中国努力维护安理会的权威和团结,积极支持联合国与破坏地区和平与世界安全的势力开展斡旋,支持联合国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调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作出贡献。
(二)扩大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
中国以实际行动维护世界和平,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1990年4月,中国军队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开启了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程。30多年来,中国已经向联合国近30项维和行动派出维和人员5万余人次,并组建了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和300人规模的常备维和警队,成为联合国维和待命部队中数量最多、分队种类最齐全的国家。目前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二大出资国和重要出兵国,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数量名列第一。作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关键力量,中国维和官兵的足迹遍布柬埔寨、刚果(金)、利比里亚、苏丹、马里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推进和平解决争端、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驻在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5年9月2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联合国维和峰会,宣布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六项承诺,包括派遣更多保障人员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向非盟提供无偿军事援助、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以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等。此外,中国军队还积极推动维和国际合作,先后与90多个国家、10多个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维和交流与合作,通过团组互访、专家交流、联演联训、人员培训等形式增进相互了解,交流经验做法,加强务实合作,密切双边关系,不断提升维和能力。2020年,中国推动安理会就维和人员安全问题通过第2518号决议,倡议成立了联合国维和人员安全之友小组,为改革和加强维和行动贡献中国智慧。
(三)推进国际军控与防扩散进程
2004年,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540号决议,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相关材料和技术的国内管理和出口管制,防范和打击非国家实体获取上述物项,并向安理会提交执行决议情况的国家报告。 安理会根据该决议成立了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防扩散委员会(即“1540委员会”)。联合国安理会于2022年11月30日一致通过决议,将1540委员会任期延长至2032年。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1540委员会成员,中国积极支持并参与该委员会的工作,已按决议提交了内容详实的国家报告及相关补充说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军控与防扩散进程,迄今已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20多个国际军控条约和机制。2014年,习近平主席出席第三届核安全峰会,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倡导建立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了新的贡献。
(四)打击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人类公敌,反恐是各国共同责任。当前全球反恐形势严峻复杂,因此有效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任重道远。中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在反恐领域的中心协调作用。中国积极参与安理会1276委员会和反恐委员会的工作,推进国际反恐合作。1276委员会是联合国及安理会的重要反恐制裁机制,在评估恐怖威胁和加强制裁措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安理会一致同意成立反恐委员会,该委员会帮助会员国落实安理会反恐决议,在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司法合作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中国在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中指出,中国支持国际社会全面落实联大和安理会的反恐决议及《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共同打击所有被安理会列名的恐怖组织和人员。推动全球反恐资源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加强发展中国家反恐能力建设。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斗争。9·11事件后,中国加入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并与有关国家进行反恐磋商和对话。作为东道主,中国积极协调APEC领导人上海会议发布反恐声明,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在北京举行非例行会议并发表共同声明。这些都表明了中国打击恐怖主义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可以看出中国在全球反恐事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全球反恐事业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五)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安理会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方面,安理会的决策和行动涉及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切身利益。联合国维和行动在数量上大幅增加和规模上迅速扩大,安理会使用武力的次数和通过决议的数量也远远超过了过去。另一方面,安理会的结构和规模没有恰当地反映已经变化的国际力量对比和国际政治现实。安理会改革进程一直在缓慢推进,1979年,联合国大会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安理会改革问题列入议程。1993年,联合国大会提出有必要对安理会改革和扩大成员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建立了专门负责安理会改革事宜的工作小组。目前,联合国会员国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已有共识,安理会改革政府间谈判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着诸多障碍,改革前景并不乐观。安理会改革面临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安理会扩员难度大。成员国在增加非常任理事国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但对增加常任理事国这一议程仍存在严重分歧。其次,否决权也是安理会改革中最有争议的议题,这与安理会扩员和民主化密不可分。
中国始终是安理会改革的积极倡导者、坚定支持者和大力推动者。中国强调广泛协商、不急于求成、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呼声等改革原则。同时也强调改革不能影响安理会的效率和效力,主张通过提高安理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来推动安理会的改革。2022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在第77届联大全会审议安理会改革问题时提出中方对安理会改革的三点期待。第一,安理会改革必须切实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纠正非洲历史不公,让更多外交政策独立、秉持公正立场的中小国家有机会进入安理会,平等参与决策。第二,安理会改革要体现公平正义。非洲54个国家占会员国总数的近三分之一,但在安理会代表性严重不足,应优先考虑代表性不足地区的关切。第三,安理会改革应与其他治理机制改革协调推进。要同步推动对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面改革,消除不合理、不公正、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弊端,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五、重要文件
(一)《德里宣言》
2022年10月29日,安理会在印度新德里召开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议特别会议,会议通过了一份成果文件《德里宣言》。该宣言旨在促使联合国会员国预防与打击数字形式的恐怖活动。该宣言针对当今实行恐怖主义的个人和组织滥用无人机、利用社交媒体造势引起恐慌以及筹集资金实施恐怖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给出了问题解决的指导方针。
《德里宣言》的发表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尊重人权。《宣言》要求在数字化时代利用数字技术反恐的前提是必须保护所有人权,同时也应采取措施来减少人权保护的脆弱性。其中,《宣言》特别强调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在反恐行动中的人权保护之重要性。《宣言》要求安理会与其相关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共同协作,深化同民间组织的接触与合作,共同保障弱势群体在反恐行动中的人权与安全。而在特别会议召开期间,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在致辞视频中指出,安理会应当基于《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通过有效的多边主义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共同合作才能实现人权保护。因此,在反恐时尊重人权是确保能够通过持续高效的努力来保障安全的基石。
二是内容审查要依据法律。《宣言》虽对会员国不具备约束力,但强调公司企业与国家政府在社交媒体中对内容的筛查和过滤方面应当有所慎重。公司企业和国家政府在社交媒体上触及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时应当迅速有效地以合理的手段和方式精确过滤并且予以关注,而不应对合法的内容进行无效费时的审查。同时,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应当邀请社会各界共商,确保反恐工作的落实与《德里宣言》的价值观和安理会本身的工作宗旨相吻合。同时,《宣言》本身的内容也尊重会员国本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并不强制干涉该国法律的修改与实施,只是在该国需要帮助时给予指导建议。
三是决策的灵活性。《宣言》指出,在当今数字技术高度发达,各国当前所面临的反恐挑战也随着技术日新月异、恐怖主义形式的更新而不断变化与升级。《宣言》还就应对出于恐怖主义目的使用新技术和新兴技术所带来的机会和威胁,提出了实践、操作和战术层面的可能性建议。同时,落后的反恐方式、决策与技术不能与新的反恐需求相匹配。因此,全球决策界必须要展现出灵活性、前瞻性与协作精神,这样才能持续高效地推进全世界反恐行动的进行。
(二)《第2686(2023)号决议》
2023年6月14日,安理会于第9347次会议通过了《第2686(2023)号决议》。安全理事会基于长期以来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以及各种仇恨言论、极端主义行为等现实问题,并且结合联合国大会发表的《第75/200(2020)号决议》中要求的“人类博爱国际日”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以及相关决议所确定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而作出这一决议。由于所信仰的宗教不同、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存在着历史纠葛和民族矛盾、妇女平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仍受到挑战、不同人种和种族间仍存在摩擦,这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反歧视、消除歧视运动受到阻碍。安理会在此时发表《第2686(2023)号决议》,对于预防由于不平等问题所带来的地区冲突、消除歧视、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秩序具有战略性意义。
该决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国际法对于各国打击和消除歧视的重要性。安理会指出,国际法赋予表达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各国应按照国际法相关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打击歧视、消除不平等的保障人权的工作得到法律保障。同时,安理会还指出,各国应当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消除助长冲突爆发和升级的仇恨言论,例如管控各国境内带有极端主义色彩并引起性别、人种和民族对立的网络言论,打击蓄意煽动不平等问题爆发的行为和势力,消除冲突根源。
二是安理会对妇女参与消除歧视运动、促进人类平等予以关切。安理会注意到妇女在充分、平等、切实和安全地参与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参与冲突后公共生活方面依然受到各种挑战,并且强调了性暴力在冲突中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侵害,担忧妇女在参与维护和平与安全工作中会被边缘化,从而加重歧视与不平等。为此,安理会敦促各国切实保障本国妇女的受教育权利,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到预防和解决冲突问题的人权工作当中去,并呼吁冲突各方在爆发冲突时应及时切实地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
三是不同群体的领袖对于缓和矛盾、缓解冲突的重要性。安理会鼓励各国增强妇女、宗教、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领袖、社区领袖(包括种族和族裔群体)、具有社区影响力的权威人士及民间社会所有其他有关群体的权能,使相关民间社会、地方社区、私营部门和其他非政府行为体参与制定相关战略,以减少侵犯人权和极端主义行为。安理会希望不同群体的领袖之间进行对话和交流,从而减少群体间的摩擦并消除歧视。
(三)《第2663(2022)号决议》
2022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会于第9205次会议通过了《第2663(2022)号决议》。安理会是基于长期以来世界范围内核生化武器扩散、核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现实问题,并且结合长期以来为了遏制核扩散所做出的决议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化学武器公约》等条约而做出的这一决议。2006年,朝鲜不顾安理会的多次警告,宣布拥有核武器,朝鲜半岛局势日益紧张。安理会注意到,在朝鲜半岛局势中,事态升级与否和核扩散能否得到遏制密切相关。
该决议的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敦促各会员国必须控制本国军备,遵守国际条约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约束。安理会强调,核扩散给国际社会带去不稳定因素,对于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所有会员国必须充分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化学武器公约》等国际条约,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对所有会员国的约束,各会员国必须控制军备、进行裁军以及共同遏制核扩散。
二是安理会对核生化武器的研发、生产被非国家行为者非法利用这一问题表示关切。安理会指出,一些非国家行为者(例如恐怖主义、地方武装冲突势力)有可能获得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在研发、生产过程中的材料、技术以及设备等,并且利用高度发达的科技和国际商贸等手段进行核扩散。同时,安理会还担忧,在此情况下,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不能对这些非国家行为者进行约束与管制,而这将会在世界范围内加深核生化武器扩散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威胁。
三是安理会强调1540委员会在遏制核扩散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1540委员会是安理会于2004年4月28日,根据《第1540(2004)号决议》和《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所设立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用于审查所有会员国作出的安全报告,敦促各国全面执行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的各项多边条约,援助缺乏执行国际条约经验或资源的国家。安理会指出,1540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以来安理会所作出的防止核扩散的各项决议,以及核扩散风险不断变化、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现状。同时,1540委员会应当为了更好地执行安理会所规定的义务,不断推进自身体制改革。
(四)《第1325(2000)号决议》
2000年10月31日,安理会于第4213次会议通过了《第1325(2000)号决议》。安理会基于妇女和女孩在武装冲突中的人权和生命受到威胁的现实、往期关于妇女权利保障的决议和各项有关的主席声明,以及主席在2000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权利与国际妇女节上发表的声明而做出的这一决议。
该决议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免受武装冲突的威胁和攻击。安理会指出,妇女儿童在地区武装冲突中被战斗人员和武装分子作为攻击目标的现状,要求各方必须充分执行在冲突中和冲突后保护妇女和女孩权利的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冲突对妇女和女孩的生命安全的威胁。同时,安理会还指出了妇女和女孩在武装冲突中会面临的性暴力问题,要求各方必须采取特别措施来保护其免受性暴力的侵扰。
二是充分发挥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安理会指出妇女有权平等、充分参与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活动,并强调妇女在和平与安全建设事业上做出的一切努力。安理会还敦促秘书长任命更多的妇女作为特别代表和特使,呼吁各会员国向秘书长推荐人选,使妇女能够在武装冲突中与各方进行斡旋和协商。安理会也敦促会员国在有关机构的决策层增加妇女人数,确保她们的声音能够被国际社会广泛接收。
三是计划将性别观点列入维持和平行动。安理会敦促秘书长确保酌情在实地行动中设立处理妇女问题的部门,并且鼓励会员国为联合国妇女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有关机构提供更多的自愿财政、技术和后勤支助。各方在谈判和执行和平协定时,也应考虑性别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照顾到妇女和女孩在遣返、整顿、重返社会和冲突后重建中的特殊需要;采取措施让妇女参与到和平协定的制定、执行;敦促会员国在宪法、选举制度等方面保护和尊重妇女和女孩的人权。此外,安理会还特别指出了维护妇女参与维护和平与安全事务的决策和执行的权利并不能只关注配额问题,还需要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
六、重大事件
(一)海湾战争
1990年8月2日,10万伊拉克部队越过科威特边界,迅速占领科威特全境,海湾危机就此爆发。海湾危机是伊科争端激化的结果。在两伊战争期间,伊拉克欠科威特、阿联酋以及其他海湾国家数百亿美元的债务,迫于债务上的压力,伊拉克希望海湾国家降低石油产量,提高石油价格,以获利后偿还债务。而科威特、阿联酋等国却超产石油,导致油价下跌,使伊拉克蒙受140亿美元的损失。同时,伊拉克与科威特之间还存在领土纠纷。两国之间120公里长的陆地边界有一段盛产石油的沙漠地区尚未划界,伊拉克指控科威特在属于伊拉克的鲁迈拉油田南部盗采价值24亿美元的石油,而科威特认为该油田南部延伸到科境内,属科领土。
国际社会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反映强烈,要求伊拉克立即撤军。1990年8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谴责伊违反联合国宪章、责令其撤军的660号决议。该决议认为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不仅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直接破坏,呼吁通过谈判解决两国争端。之后,为解决伊拉克问题,联合国安理会又先后通过了11个决议。1990年11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678号决议。该决议规定了伊拉克撤军的最后期限,并授权会员国在其拒不撤军的情况下可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联合国决议。尽管安理会没有明显授权使用武力的意图,但其措辞却使这种意图变得模糊。这也给了一些国家扩大和引申的空间,为以美国为首的多国战争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1991年1月7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发动对伊拉克的打击,此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进程完全被美国及其盟国所掌握,联合国被排除在外。此后,美国等国想要寻求新的授权并根据第678(1990)号决议延续授权使用武力行动时,中国等国共同提出反对,终于在1991年4月3日通过第687(1991)号决议达成停火。
海湾战争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正式形成的里程碑事件。这种授权武力模式也为日后联合国安理会解决其他地区冲突提供了借鉴,安理会在接下来几年内先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索马里和海地采取授权使用武力行动。
(二)索马里内战
1986年,非洲索马里联邦共和国爆发了一场内战,以此对索马里总统穆罕默德·西亚德·巴雷(Mohamed Siad Barre)的高压政策示威。后由于埃塞俄比亚、美国等外部多方势力介入,这场主权国家内战升级为地区冲突。随着冲突恶化,索马里国内陷入了无政府状态,甚至有不少地区要求独立或是自治;由于冲突各方不履行停火协议,国际社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打开人道主义援助通道,索马里境内的人道主义危机愈发严重。
联合国安理会于1992年开始注意到索马里局势,并为缓和地区冲突通过了《第733(1992)号决议》。该决议指出,各方必须立即停止敌对行动和停火,并且努力促进索马里国内的和解和政治解决进程;呼吁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为受冲突影响的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安理会持续关注索马里局势走向,直到冲突和平解决。然而,在这项决议通过之后,各方并未停火,导致无法打开对索马里境内的人道主义援助的通道。索马里局势依旧紧张,甚至进一步升级。
随后,安理会在《第746(1992)号决议》中,对于缓和索马里冲突向各方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包括派遣技术队和协调员前往索马里做局势工作报告;要求技术队制定高效的计划,来建立机制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畅通无阻;要求冲突各方以及地区组织协作前去人道主义援助的国际组织的工作,并且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等等。安理会于1992年派出以美国为首的索马里维和部队,以期平民能够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物品、重建当地和平。然而,由于索马里维和部队于1993年6月到10月期间,与摩加迪沙地方军阀发生较多冲突,使得局势更加错综复杂。最后,维和部队于1995年撤出索马里。安理会在索马里冲突前期的工作主要是保障平民免受或者减轻来自各方的威胁与冲突、呼吁各方停火与协助国际组织进行人道主义援助。
随后不久,美国为了获得石油开采权、打着“人道主义援助”的幌子对索马里发起了一场军事行动,使得该地区危机进一步恶化。2006年,由于埃塞俄比亚支持非宗教性的索马里武装组织,引起了伊斯兰好战分子的不满。随着伊斯兰法庭力量不断壮大,埃国与伊斯兰法庭的交战一触即发。2007年,美国再次介入索马里局势,对索马里发动空袭。这一时期,安理会对于缓和冲突所做的工作有:根据《第1630(2005)号决议》,对索马里进行制裁,执行军火禁运;设立监测组调查索马里境内的军火运输问题,以及监督军火禁运工作;根据《第1725(2006)号决议》,安理会呼吁伊斯兰法院联盟停止军事扩张,摒弃极端主义与拒绝和国际恐怖主义建立联系等等。
2009年随着埃国势力撤出索马里境内,冲突转为了该国内部势力的冲突,索马里政府军与其叛军摩擦不断。随后一段时间,索马里仍处于分裂状态,境内匪盗依旧猖獗。根据安理会对缓和索马里局势所做的最新工作以及通过的最新决议,安理会现今不存在对索马里的军火禁运,但仍要对索马里进行武器弹药管理。这表明了索马里局势在目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与缓和。
(三)科索沃战争
1980年后,以独立为目标的科索沃民族主义运动逐步兴起,并得到阿尔巴尼亚的支持,塞尔维亚与阿尔巴尼亚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1991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迅速解体,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等国家均宣布独立。1997年以后,科索沃地区不断发生武装冲突事件,伤亡人员日趋增多,约30万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在这一背景下,1998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开始介入科索沃危机,并对南联盟发动大规模空袭。据估计,当时约有23万人流离失所,这些难民从科索沃逃亡阿尔巴尼亚北部、波黑等欧洲国家。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统计,达5万人缺乏生活必须品。
1999年2月3日,联合国安理会发表声明,强烈敦促南联盟科索沃冲突各方“积极、真诚和无条件地”参加和平谈判,为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创造条件。1998年9月23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的科索沃问题通过第1199号决议,呼吁有关各方立即停火。决议要求南联盟代表与阿族领导人按照一个明确的时间表,进行有意义的政治对话,以实现和平对话解决科索沃问题。决议还要求南联盟安全部队停止影响平民正常生活的一切行动,使欧盟监测团能够在科索沃境内持续进行有效的国际监督。本决议获得除中国以外理事国的一致支持,中国代表以不干涉南联盟内政为由,投下了弃权票。
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244号决议,重申所有国家对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承诺的基础上,决定在科索沃建立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使科索沃人民能够在南联盟内享有高度自治;在科问题最终解决之前,特派团应促进建立科索沃的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并促进旨在决定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政治进程。1244号决议通过后,南联盟军队和警察部队从科索沃撤离。科索沃随后由联合国特派团进行管理,北约领导的国际维和部队提供安全保障。安理会报告表示将与所有有关方协商,最后决定科索沃的最终地位。国际联络小组《关于解决科索沃地位的指导原则》载明,科索沃地位的最终决定必须得到安理会认可。科索沃也承认安理会的这种权力。
(四)俄乌冲突
2014年爆发了克里米亚危机,在经过了一场短暂的军事行动之后,克里米亚宣布并入俄罗斯领土,随后顿巴斯地区的两个由分离主义武装控制的政治实体“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也宣布独立。事实上,这一场危机上升到了俄乌两国的局部战争。与此同时,由于北约东扩,俄罗斯认为自身的国家安全受到了威胁。俄罗斯对于乌克兰要求加入北约体系表示强烈不满与担忧。在2021年10月到2022年2月,俄乌两国在乌东地区依旧存在着危机与冲突。随后,2022年2月17-18日,乌克兰东部地区局势恶化,乌政府与当地武装势力产生冲突。2月19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命令,承认乌克兰的“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存在。2月24-28日,乌克兰方面宣布国家进入战时状态并且撤离疏散民众和指控俄罗斯“侵略”,俄罗斯则将其定义为“特别军事行动”,并且谴责乌方颠倒是非。新一轮俄乌冲突就此爆发。
在俄乌冲突爆发之初,安理会于2022年2月17日召开会议审理了《2014年4月13日俄罗斯联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14/264)》,21日和23日审理了《2014年2月28日乌克兰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14/136)》。安理会在2月25日召开第8979次会议,再度审理《S/2014/136》,俄罗斯否决了会议上所提出的草案。安理会未能在解决乌克兰危机的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27日,安理会召开了紧急特别会议,再度审议了第8979次会议议程上的项目。
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的两年时间里,安理会与相关势力都在为乌东等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努力。在冲突爆发之初,联合国政治事务负责人呼吁安理会,要重新评估明斯克协议。安理会应当尊重俄方对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诉求和注意到乌方逃避明斯克协议所要求的责任。在冲突其间,安理会呼吁俄乌双方利用外交手段解决冲突、签订停火协议与注意保护和转移平民。同时,安理会也注意到了有关国家对俄罗斯的单边制裁,使得全球粮食与能源安全受到严重冲击。安理会敦促有关国家立即取消长臂管辖与单边制裁。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在安理会的会议上呼吁,双方都应保持克制冷静,严守核安全底线,避免核扩散。俄乌冲突不仅关系到地区的稳定与和平,冲突的爆发还加速了全球粮食危机、能源危机等危机爆发的进程,安理会需要对俄乌冲突的军事动向持续观察。
(五)利比亚战争
1969年,穆阿迈尔·卡扎菲推翻利比亚王国,建立利比亚共和国。由于卡扎菲任人唯亲与高压政策并施,政府贪污腐败严重,造成政局动荡。卡扎菲及其政府所颁布制定的经济政策,也使得利比亚经济逐渐衰退。2011年2月16日,利比亚民众上街游行抗议,要求利比亚变革。卡扎菲派出军队暴力镇压民众的抗议示威,造成严重伤亡。冲突爆发多日,卡扎菲罔顾联合国安理会的多次警告,继续对反抗民众采取强硬的暴力镇压政策。
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于第6491次会议中一致通过《第1970(2011)号决议》。安理会对利比亚局势予以深刻关切,对利比亚政府对平民使用武力表示谴责。《决议》根据《罗马规约》第十六条规定指出,安理会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局势问题进行调查或起诉;根据《联合国宪章》要求利比亚政府立即停止暴力与响应民众的合法需求,呼吁各方对利比亚民众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安理会对利比亚政府进行制裁,包括禁止武器运输到利比亚境内,对卡扎菲及其家族成员进行资产冻结、实行全球旅游禁令等。安理会根据《第1973(2011)号决议》,对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用以保护平民;禁令不对践行人道主义援助的飞机生效。
在面对多方的指责与制裁后,卡扎菲政府依旧负隅顽抗。2011年3月19日,美英法三国突袭利比亚,利比亚战争正式打响。法国率先空袭利比亚,美国海军军舰在地中海上对利比亚北部防空系统发动了导弹袭击,英国皇家空军派出战机参与空袭。随后,北约集团国家纷纷参与到对利比亚的袭击当中。中国谴责北约的军事行动升级了地区冲突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继续加大对卡扎菲及其政府的制裁。在经历北约集团多个月的袭击之后,2011年10月20日,卡扎菲被枪杀,利比亚战争结束。
利比亚战争结束后,地区冲突仍然持续。各方势力斗争不断,尤其是极端恐怖主义组织“伊斯兰国”。安理会在2010年10月31日通过的《第2017(2011)号决议》中,对利比亚战争结束后该地区的冲突予以关切,尤其关注当地的军火武器管制、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当地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威胁和挑战。安理会表示,未来仍将持续关注北非地区的局势,确保冲突不再持续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