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低碳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low-carbon trade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能源政策 》(Energy Policy) 作者:Damien Dussaux, Antoine Dechezlepretre, Matthieu Glachant 责任编辑:任泓博、韩曜徽(浙江大学)

作者:Damien Dussaux,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学家;Antoine Dechezlepretre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副教授研究员;Matthieu Glachant巴黎高等矿业学院工业经济中心主任

编辑:任泓博(“立学术”栏目编译员,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19级本科生)

审校:韩曜徽(“立学术”栏目编译员,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翻译专业20级本科生)

 

来源:Dussaux, D., Dechezleprêtre, A., & Glachant, M. (2022).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low-carbon trade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Energy Policy, 171, 113269. https://doi.org/10.1016/j.enpol.2022.113269

 

【期刊简介】

《能源政策 (Energy Policy)》是一份国际同行评议期刊,其从经济、社会、规划和环境方面探讨能源供应和使用的政策影响。论文涉及从全球到地方范围内,国际机构、政府、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地方社区和非政府组织感兴趣的主题。其特色主题包括能源和环境监管、能源供应安全、能源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基于市场的方法和/或政府干预的有效性、技术创新和扩散等等,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分析和评价支持。

 

【文章导读】

当前,国际行为体在气候友好型知识产权保护上缺乏共识。由于低碳技术的国际推广一直是国际气候谈判的基石,针对相关谈判的政策建议是国际行为体的迫切需求。这篇文章旨在为国际行为体提供知识产权对低碳技术国际转让影响的实证证据,从而为相关国际气候谈判提供政策信息。本文主要统计了在2006-2015年间,140个国家在8个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的气候友好型技术转让数据,并得出以下几点:(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大多数低碳技术通过贸易或外商直接投资的转让均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对水电和绝缘领域的影响则不够显著。(2)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对大多数外商直接投资转让有积极影响,而对低碳产品贸易的影响不够显著。(3)如果发展中国家中的排放大国在气候友好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印度靠拢,对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转让有巨大作用。

 

【内容概览】

文章重点关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低碳技术国际转让的内在原因,即两个抵消效应。一是积极的市场扩张效应,因为市场是由更强大的知识产权为知识资产受到保护的外国公司创造的;二是消极的市场力量效应,因为知识产权越强带来的交易价格也就越高。鉴于这两个抵消效应,文章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净影响,即考虑正面与负面影响后得到的总体评估结果,是一个实证问题。因此,文章确立了关于产权和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框架,解释了其实证策略,分析了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的技术转让数据,并估计了受援国知识产权保护变化对各技术领域低碳技术转让的平均影响。由于研究对象包括工业化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文章也探讨了经合组织国家和非经合组织国家之间的影响差异。

 

一、概念框架

(一)国际技术的转让渠道

知识跨境渠道的多样性使得技术转让本身就难以衡量。在某些情况下,转让是由市场调节的,但其也可能通过知识溢出在市场之外发生。首先,进口机器和设备等技术含量高的资本商品需要技术转让。买方通过追逐和使用这些商品获得技术提供的利益。而由于生产这些商品的特定知识仍留在原产国,国际贸易带来的知识跨境转让是有限的。

外商直接投资是另一个渠道,因为跨国公司通常会向其外国子公司或合资企业中的合作伙伴提供技术。较贸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能传递更多的信息,因为转让不仅包括子公司在当地生产的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技术,还包括这种生产所需的技术。这意味着,与通过贸易转让硬知识(hard knowledge)相比,外商直接投资提高了当地技术仿制的能力,对知识产权也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外商直接投资产生大量的溢出效应,特别是通过熟练劳动力的国内流通。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扩散的模糊影响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在提供创新激励,因为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其他经济主体可能会对新技术进行模仿或学习,从而占有创新收益的份额。模仿者也可以通过技术工人在公司间的流动获取其携带的知识。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为这些知识外部性的内化提供了一种政策解决方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跨国流动有着复杂的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在促进新技术商业化方面可以在国外市场起到关键作用,从而促进国际技术扩散。而由于法律制度和其他因素的差异,在国外拨款更加困难,外国技术供应商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来监督合作伙伴公司和被许可方使用其技术的方式。如果技术供应商和买家在不同国家经营,合同问题可能更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者提供了市场力量,从而可能提高价格壁垒,降低本地模仿者的市场份额,以限制技术扩散,带来相逆的市场力效应。

综上所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一个国家引进技术的倾向,其会为技术所有者提供空间,通过提高价格壁垒和减少当地模仿者的市场份额以缩小市场规模。这意味着从理论上讲,强知识产权对技术转让无明确净影响。此外,其规模也可能因技术、行业和国家而异。

(三)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关于低碳技术转让的气候谈判特别围绕发展中国家,因此值得具体分析。这些国家识别、吸收和应用知识技术的能力往往低于更发达的经济体,取决于研究人员和工程师的可用性、过往的创新基础、高额的私人和公共研发支出等因素。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对技术转让的净影响可能取决于受援国的技术能力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吸收能力较低,国内企业模仿进口技术的能力就较弱。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在确保创新回报、为技术所有者提供转让激励的作用就不甚明显。这削弱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扩张效应,也降低了市场力效应,因为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情况下,技术所有者提高价格的空间也会很大。

 

二、实证策略

概念框架对实证分析有两个主要含义。首先,低碳技术的高度异构导致回归须考虑每种技术的级别;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能力大小之间的相互作用需要实证研究,从而得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影响。

(一)贸易引力模型

本研究引入了贸易引力模型以估计知识产权保护变化对世界各国低碳产品双边贸易的平均影响。模型方程中的项包含出口低碳商品嵌入技术的货款金额、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国家对固定效应(以控制两国之家的距离、语言互通性等变量)以及年度固定效应,以考虑各国普遍存在的贸易冲击。为了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影响以及技术能力的作用,该模型引入了OECD成员国这一变量对目标国家进行分类。

(二)外商直接投资模型

本研究也引入了外商直接投资模型以估计额外外商直接投资交易的可能性及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模型包含两个方程,用于估计某一年份出口国的母公司与进口国的目标公司之间低碳技术外商的直接投资交易量。其与贸易模型存在显著差异,因为外商直接投资数据的结构不允许使用国家对固定效应,会产生变量偏差。因此,模型通过加入四个传统的贸易引力时不变控制变量来缓解这一问题:即国家之间的记录距离、邻近度、共同语言和前殖民关系。此外,由于交易大多集中在经合组织国家,该模型相当于将几乎所有非经合组织国家排除在外,得到的样本量也会变小,自由度很低。

 

三、数据分析

(一)双边低碳商品贸易

贸易数据来自法国国际经济研究中心(CEPII)开发的BACI数据库,该数据库从高度分类的产品层面对国家间双边贸易做了报告。其以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为基础,以通过匹配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申报来提供协调和更可靠的双边贸易数据。研究涵盖的八个不同经济领域的低碳技术类别如下:发电领域的水电、太阳能光伏、太阳能热电和风力发电;住宅领域的各种能源效率技术,如加热、绝缘和照明;交通运输领域的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最终样本涵盖了2006年至2015年间140个国家的贸易数据,约占选定技术全球贸易的88%。

(二)低碳商品的国外直接投资交易

与贸易数据相比,在细分行业层面获取可靠的外商直接投资数据要复杂得多,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本研究为此专门构建了数据集,从金融数据库Zephyr中提取外商直接投资数据。研究使用第t年来源国公司和接受国公司之间的投资交易数量作为国家对之间外商直接投资强度的指标。由于部分投资额信息缺失,研究只采用了已完成的任何类型的交易,包括收购、增资、少数股权和股票回购。

研究的主要困难在于确定可能涉及低碳技术转让的交易。为此,研究使用两个标准进行了过滤选择:一是选择在接受国至少申请一项低碳专利的投资公司,将绝大多数仅在国内申请的低价值专利在选择过程中被排除在外;二是保留目标公司属于与该技术相关的行业的交易,利用第一点中专利类别的描述来匹配行业代码和低碳技术。最终的外商直接投资样本包含了2006年至2015年间每年观察的71个接收国。

(三)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使用世界经济论坛(WEF)编制的企业高管意见调查(EOS)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EOS要求每个国家提供一个主要企业高管的代表性样本,以量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为了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程度,本研究将世界经济论坛知识产权指数与弗雷泽研究所的法律制度指数相互作用。法律体系指数摘自弗雷泽研究所的《世界经济自由度年度报告》,包括合同的法律执行、司法独立、法院公正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本研究最终将知识产权指数乘以法律体系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衡量指标。

(四)变量控制

本研究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自世界银行(WB)维护的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衡量环境法规严格程度的指标是耶鲁大学的环境绩效指数(EPI),关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数据来自贸发会议(UNCTAD)维持的TRAIN数据库,外商直接投资和人员流动自由、劳动法规和商业法规负担的数据来自弗雷泽研究所2015年世界经济自由指数,贸易引力控制数据则来自法国国际展望与信息研究中心(CEPII)维护的geodis数据集。

 

四、结果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均效果

根据统计结果,GDP的增长与低碳设备进口的增加和外来投资的增加有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导致各国向海外投资更多资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增加减少了设备货物的进口,贸易协定的签署增加了伙伴之间的贸易。有趣的是,贸易协定减少了外商直接投资。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是相互替代的,当贸易壁垒很高时,企业更有可能求助于外商直接投资以进入国外市场。

对许多技术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总体的整体影响是积极显著的,且在水电、太阳能光伏、太阳能热电、风能和供暖设备的国际贸易方面体现明显。就幅度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每增加1个单位,预计太阳能光伏进口将增加55%,太阳能热电进口将增加11%,风能进口将增加54%,供暖设备进口将增加9%。风能和新能源汽车的外商直接投资所受影响也较为显著。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每提高1个单位,预计风电和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将分别增长16%和34%。在这些技术领域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扩张效应通过增强市场力量弥补了负面影响,从而通过贸易、外商直接投资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渠道带来更多转让,其影响差异显示出行业特定因素的重要性。然而,水力发电、绝缘和照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没有重大影响。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它们是更为成熟的技术,对先进发明的保护较少。

就某一技术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不同渠道上的效果也不尽相同。例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通过外商直接投资而非贸易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的转让,出于技术的复杂性,直接进口新能源汽车只能带来掌握该技术所需知识的一小部分。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出口商来说是一个次要问题。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对风力发电设备和太阳能光伏的贸易却十分重要,因为其产品相对简单,更易进行模仿创新。

(二)经合组织与非经合组织国家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在传统显著性水平上从来都不是负面的。然而,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统计结果似乎截然不同。其对低碳资本商品进口的影响不显著,而对除风力发电和绝缘材料外的所有技术的外商直接投资均表现出积极影响。其差异可能源于这两个知识转让渠道的规模:外商直接投资为受援国带来了生产含有相应技术的商品所必需的知识和软技能,提高了当地的技术能力,加强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以阻止模仿。相比之下,贸易至少在短期内并不能提高技术能力,因此无法排除逆向工程模仿。因此,在技术水平低下的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资本商品进口的影响可能小于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三)模拟秩序松散国家知识产权增长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考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边际影响,能够从不同渠道比较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转让的影响,但却无法体现其绝对水平。因此,模型也就这一情况进行了模拟,假设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于中位数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所提高,使全球平均知识产权水平达到与印度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相当。在此情况下,只有世界经济论坛衡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发生了变化,而衡量知识产权实际保护程度的法律制度指标没有变化。考虑到知识产权对非经合组织国家的影响并不显著,模型并没有对贸易渠道进行模拟。从结果来看,发展中排放大国如果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印度靠拢,在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转让方面将产生重大变化。

 

五、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研究结合了国际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数据,利用数据集中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随时间变化的差异这一事实,以确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并分析这种影响如何随着接收国的吸收能力而变化。

在全球层面,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妨碍气候变化减缓技术的转让。加强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增加低碳技术的转让:太阳能光伏、太阳能热、风能和供暖领域的资本商品进口;以及太阳能热、照明和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外商直投。而在水力发电、绝缘和照明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没有重大影响。

关于这个问题的政策讨论主要集中在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转让技术。以本研究涉及的国家为例(以非经合组织成员国作为代表),在8个技术领域中,有5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积极影响,包括水电、太阳能光伏、风能、照明和新能源汽车。相反,知识产权保护对同一批国家的贸易没有显著影响。其可以解释为外商直接投资给子公司带来了生产嵌入技术的商品所需的知识和软技能。通过这种方式,外商直接投资增强了当地的技术能力,加强了知识产权在遏制技术模仿方面的作用。相比之下,贸易至少在短期内不会提高技术能力。

这将为各国政策带来重大启示。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大多数低碳技术公司来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增加外国投资,但不会增加创新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这未必是坏消息,因为外商直接投资在接受经济体中传递知识时,产生的溢出效应大于贸易。这将为气候谈判提供以下教训:统一放松对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适得其反,不利于低碳技术向技术能力较低的国家转让;相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这对发展中国家有两个具体的益处,即短期内进行更多的技术转让,并长期提高技术能力。本研究衡量国家对内部知识产权影响的平均效果,而知识产权可能也会减少特定国家获得特定技术的机会。在这一方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技术执行委员会可以帮助确定专利政策的潜在调整,且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本研究也存在三个主要局限,可为相应后续研究提供借鉴:其一,本研究确定了不同技术之间的差异,却无法解释其异质性,从而得出技术特定化的政策含义,有待进一步研究。其二,本研究采用的计量经济学识别策略并不完善,因为目标研究变量: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程度可能是内生的。其三,本研究没有涉及所有的技术转让渠道。其他一些渠道特别是劳动力流动,对某些行为体也至关重要。

 

译者评述

本篇选题新颖,内容详实。其抓住了南北国家间低碳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在气候友好型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漏洞,通过科学的数据统计,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低碳技术转让的两个主要渠道进行评估,为进行低碳技术转让的国际行为体提供转让影响的经验证据,并为其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提供政策建议。本篇交叉国际法、经济学等多门学科,并采用经济学模型针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科学评估,得出的结论相对客观。其研究方法更是为研究气候变化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这一热点问题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