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规则简要说明
发布时间:2022-06-24 作者: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简称RCEP)成员国包括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十国。协定自2012年开始协商,于当年在柬埔寨发表《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的联合声明》,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经过27轮谈判,最终于2020年11月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标志着截至目前的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中国于2021年3月8日年正式核定该协议并在后续提交核准书,随后日本、泰国、新加坡、文莱、老挝、柬埔寨、越南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陆续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国内核准程序并向东盟秘书长提交核准书,达成了协定规定的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提交核准书的生效标准,RCEP最终于2021年11月2日达到生效门槛,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在协定生效以后,RCEP对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陆续生效。

尽管该合约的综合性以及全面性越来越强,但RECP协定的成员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且部分成员国之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协定的制定需考虑到成员国不同的发展水平,并对一些发展程度较低的成员国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差别待遇,利用协定中的经济和技术合作条款对欠发达国家提供帮助,因此其规则主要针对传统国际关系,仍属于传统自由贸易协定,在规则上有所限制,但协定在以往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与改进,更多地反映了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国家发展水平要求。

规则一共分为20章及三个层面的附录,涵盖了18个议题,全面细致的规定了的缔约方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但基于缔约方的发展状况以及协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协定在电子信息等方面未作严格规定,并且未涉及国有企业、劳工环境等议题。

在关税方面,RCEP货物贸易对于零关税产品数的规定为整体上超过90%,要求主要表现为立刻降税到零和十年内关税降低至零,并可以保持一定的农产品配额。

在原产地规则层面,RCEP做出了较大的创新,协定采用了区域累积原则,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RCEP成员国区域内进行积累,并规定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规则,其一,间接/扣减公式: ,其二,直接/累加公式: 其中 为以百分比表示的货物区域价值成分; 为获得或自行生产该货物的非原材料价值;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直接经营费用成本为经营的总体费用。在微量标准规则方面,RCEP规定使用全部非原产国原材料价值或重量不得超过该货值或重量的10%,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类型,RCEP认为除由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外,经核准出口商以及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均为货物的原产地资格有效信息。

在投资方面,RCEP投资规则既继承传统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也对国际投资缔约实践进行了新发展,规则主要涵盖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四个方面。并考虑到成员国经济发展差异以及缔约方主权及经济稳定发展要求,协定未全部使用负面清单制度,采用正面引导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模式,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在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务领域的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另外,投资规则利用过渡期以及国别保留等方式兼顾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RCEP知识产权条款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规定,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内容。顺应时代发展,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新增包括数字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增加了商标、专利及工业设计等电子申请、域名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等规定;扩大了可申请商标的范围,关注恶意注册商标问题;并致力于消除专利保护对创新造成的国际壁垒,允许以实验为目的侵犯一项专利。

       在电子商务方面更加精细化,规定了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电子方式信息传输等条款,并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定。协定禁止缔约方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为偏袒国内服务提供者采取歧视措施,鼓励各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使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形式。

另外,RCEP设立了“中小企业”专章,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协定,为协定向中小企业提供商业机会提供便利,使协定的各项内容能够落实到中小企业上,更好惠及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

通过制定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协定规则,RCEP能够增强缔约方经济联系,深化地区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增长以及经济公平发展,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维护区域和全球供应链。通过RCEP,中国与日本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这是中国首次与世界前十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RCEP将助推中国扩大地区经济影响力,为中国未来参加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准备经验。

 

参考文献:
[1]王春宇,王海成.RCEP关税减免对我国贸易的主要影响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22(06):74-81+90.DOI:10.19709/j.cnki.11-3199/f.2022.06.012.
[2]全毅,高军行.CPTPP与RCEP的竞争及中国的应对策略[J].东南亚研究,2022(02):48-70+154-155.DOI:10.19561/j.cnki.sas.2022.02.048.
[3]刘瑛,夏天佑.RCEP原产地特色规则:比较、挑战与应对[J].国际经贸探索,2021,37(06):86-101.DOI:10.13687/j.cnki.gjjmts.2021.06.006.
[4]裴长洪.“十四五”时期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思路、策略与重要举措[J].经济纵横,2021(06):1-13+2.DOI:10.16528/j.cnki.22-1054/f.202106001.
[5]赵亮.RCEP下的原产地规则[J].中国外汇,2020(24):41-44.DOI:10.13539/j.cnki.11-5475/f.2020.24.013.
[6]袁正,张志国.RCEP规则体系推进的影响因素与进路分析[J].贸大法学,2019,4(00):163-174.